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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2021-02-01 16:40  

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1.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把握实验室学科方向,指导实验室的学术建设;审议实验室基金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实验室副主任兼任。

2.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及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实验室人事管理依据学校人事处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由室务会讨论决定,并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与备案。

4.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实验室基金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

6.实验室经费管理依据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7.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8.实验室事务性文本、实验室科研发展计划与基金、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实验室成员及研究生、实验室基金资助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必须冠以实验室中文名称或实验室英文名称。

 

 

新疆特色药食用植物资源化学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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